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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師居留證申請
外國專業人士>應備文件
學校教師工作
** 大專以上校院教師工作 **
1. 申請書。
2. 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3.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5.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6. 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7.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
8. 教師證影本或學校教評會同意證明文件。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若屬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須加附離職證明文件、原聘僱許可函影本及最近年度之綜所稅納稅證明影本。
** 專科以上學校附設語文中心教師工作 **
1. 申請書。
2. 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3.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5.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6. 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7.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
8. 教育部同意證明文件。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若屬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須加附離職證明文件、原聘僱許可函影本及最近年度之綜所稅納稅證明影本。
** 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工作 **
- 申請書。
- 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 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 若屬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須加附離職證明文件、原聘僱許可函影本及最近年度之綜所稅納稅證明影本。
** 公私下高等中學以下學校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
- 申請書。
- 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 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
- 受聘僱外國人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之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 若屬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須加附離職證明文件、原聘僱許可函影本及最近年度之綜所稅納稅證明影本。
** 公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工作 **
- 申請書。
- 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 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
- 受聘僱外國人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之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若屬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須加附離職證明文件、原聘僱許可函影本及最近年度之綜所稅納稅證明影本。
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 申請書。
- 補習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補習班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 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 每間教室每週課程表。
- 聘僱日前三個月內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 補習班現有中外籍教師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未取得學士學位者須檢附 )。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 若屬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須加附離職證明文件、原聘僱許可函影本及最近年度之綜所稅納稅證明影本。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 審查費之收據正本(每一展延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 續聘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上年度或最近一次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外僑綜所稅納稅證明書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
- 補習班教師應附健康檢查證明。
- 航空器駕駛員附有效檢定證影本、體格檢查合格證影本,駕駛員訓練教師附訓練成果、體格合格證明影本,普通航空業駕駛員附檢定證影本、體格合格證明影本。
-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之出版事業、電影業及廣電事業應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績效證明。
- 受聘僱擔任運動教練應檢附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象、時間、地點、課程等)。
- 以下各類應於展延時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01建築及土木工程工作。
A02交通事業工作。
A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A04不動產經紀工作。
A09環境保護工作。
A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A13製造業工作。
A14批發業工作。
A15其他類工作。
- 藝術演藝工作: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具體工作實績證明、展延聘僱期間之活動企畫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地址等)、工作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及該場地符合所申請工作使用之證明文件(工作場地非屬租借性質者,應附申請單位與表演所屬場地單位之契約書)。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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